張貼日期: 2026-01-02 15:37:29 點閱:25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8日修正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辦理。 |
| 二、 | 為鼓勵教師通過本土語文能力認證,針對發揮專才積極投入教授及推動本土語文課程者及踴躍參加本土與第二專長進修及本土語文研習,提升專業能力並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
| 三、 | 獎勵標準如下: |
| (一) | 修習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完畢取得加科登記教師證之教師,嘉獎2次。 |
| (二) | 參加本縣本土語言研習(現職正式/代理教師及教支老師)時數達36小時者,獎狀1張。 |
| 四、 | 獎勵申請及程序:學年結束後2週內,由學校彙整名單,檢附證書影本/研習時數統計表並逐級核章後送至本府教育處辦理。 |
| 五、 | 為利獎勵計畫執行,請貴校確實轉知所屬,並於辦理時限內備齊名單及相關證明到府辦理,逾時恕不受理。 |
| 六、 | 檢附本縣教師本土語文領域進修研習獎勵計畫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