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赴港澳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助理員

張貼日期: 2025-09-25 07:53:35 點閱: 311 (127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附件下載